金管會今 (21) 日提醒,民眾若因債務問題導致人壽或年金保單遭法院扣押,可善用《保險法》第 123 條之 2 新增的「保單介入權」,由具保險利益或特定身分的家屬代為繳納解約金,變更為新要保人,確保保險契約持續有效、保障不中斷。
依規定,符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例如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家屬)、「具名指定之受益人」、或「要、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等資格者,皆可在取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向執行機關繳清相當於解約金額,並通知保險公司行使介入權,完成變更為新要保人。此制度同樣適用於年金保險。
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指出,此項修法自今年 6 月 18 日上路,主要目的在於兼顧債權人權益與債務人基本生活保障,確保保險契約不因強制執行而中斷。不過,他坦言,由於制度剛上路,尚無法統計各壽險公司的執行狀況。
他並補充,目前保單解約金豁免扣押的「最低生活費」門檻約為 14.6 萬元,未達此金額者不得列為執行標的;若超過此金額,法院得視情況將保單納入債務人財產整體考量。
針對介入權的實際運作狀況,陳清源表示,目前金管會正與司法院及壽險公會討論系統介接與作業流程,尚無時間表,會持續督促加速協調介接問題與優化流程。
至於「誰可擔任介入權人」的認定標準,陳清源說明,除受益人、配偶、父母與子女外,其他符合「與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者,例如共同生活並具有扶養義務的家屬,也可申請,不過仍須經保險公司審核確認。此外,介入權人必須在收到扣押命令或破產公告起三個月內完成繳款及通知程序,逾期即喪失資格。
陳清源指出,「介入權人」是一項法律用語,指具有行使權利、尚未完成程序的申請人;當其代繳金額並完成變更手續後,才正式成為保單「新要保人」。
金管會提醒,若保戶保單遭執行機關扣押,除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及第 122 條規定聲明異議外,也可運用介入權制度維繫保險效力。民眾若對申辦流程有疑問,可洽所屬壽險公司或參考金管會公布的「介入權行使流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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