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今(6)日發布公告,自 114 年 12 月 1 日起,「其他無人機,僅供遙控飛行,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 250 公克」等 14 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617」,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國貿署表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為有效進行遙控無人機源頭管理,於 114 年 5 月 2 日請貿易署協助增列輸入規定,要求進口無人機需先取得該局同意文件;進口軍用遙控無人機,則需取得國防部同意文件,另為與「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之檢驗及登錄施行日期同步,訂於 114 年 12 月 1 日生效。
國貿署強調,配合增列規定:「進口遙控無人機,需取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同意文件,特定重量及數量以下免附;軍用遙控無人機,憑國防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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