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社群購物普及,海外代購已成為熱門商業模式,但許多賣家誤以為僅需針對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卻忽略了代購行為在法律上視同銷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接受委託代購貨物時,除了按收取的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必須同步依代購貨物的實際價格開立發票,並於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若經查獲漏開或短報,將面臨稅法裁罰,呼籲業者視交易流程並自動補報補繳。
網路購物興盛,不少民眾會透過社群平台購買海外商品,使得「海外代購」已成為新興網路經營型態。常有網路賣家詢問,經營網路代購僅賺取代購佣金,應如何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予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備註「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交易模式係透過 Instagram 介紹歐洲各地時尚服飾配件,再依消費者訂單向歐洲廠商訂購貨物後寄交消費者。消費者乙委託甲公司代購義大利皮件,甲公司向消費者乙收取皮件價格新台幣 16000 元及佣金收入 1600 元共計 17600 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 1600 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皮件之實際價格 16000 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乙。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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