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於今(28)日正式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條文,放寬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稅條件。本次修法核心在於納入無駕駛執照之身障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只要車籍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不論是否同戶籍,皆可享有免徵牌照稅優惠。此舉預計可減輕全國約 13.6 萬名身障者及其照顧者的經濟負擔,最高省稅 11230 元。
根據修正前的使用牌照稅法,若身障者因身體狀況無法取得駕照,僅限於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的二親等親屬所有車輛可申請免稅。財政部指出,考量現代社會居住型態多元,許多身障者實際上是由非同戶籍的親屬就近照顧並接送。此次修正後,只要親屬車輛的登記地與身障者戶籍地位於同一地址,即視為供身障者使用。免稅額度仍維持以汽缸總排氣量 2400cc 為上限,以自用小客車為例,最高免稅金額為新台幣 11230 元。
財政部透過具體案例說明,若身障者甲君無駕照,其配偶擁有 1800cc 小客車,而其子擁有的 3000cc 小客車雖然未與甲君同戶籍,但車籍地與甲君戶籍地一致。在法規修正後,甲君可選擇其子的 3000cc 車輛申請免稅,雖然該車總稅額為 15210 元,但扣除 2400cc 上限的 11230 元免稅額後,僅需繳納 3980 元。每一位身障者以一輛車免稅為限,此舉能有效合理化稅制並符合實際照顧現況。
財政部強調,此次修法展現政府落實身障者權益保障的決心。除了身障者本人所有的車輛會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外,符合新制資格的親屬車輛,車主應主動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財政部後續將要求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加強宣導,確保符合條件的民眾都能領受政策美意,緩解身障家庭在交通支出上的壓力。
※ 本文經「鉅亨網」授權轉載,原文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