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 (22) 日表示,新光人壽因辦理不動產投資決策程序、委外管理及個人資料保護等多項業務存在缺失,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金管會依《保險法》核處 360 萬元罰鍰,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核處 35 萬元罰鍰,合計裁罰新台幣 395 萬元,並要求限期一個月內完成改正。
金管會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光人壽在不動產取得、開發及變更作業上,內部控制制度明顯失靈。其中,不動產租賃條件在經委員會決議後,竟然直接依主席意見變更會議結論,未經重新討論即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甚至出現地上權投資案在提報董事會前,即依委員會決議先行簽報董事長核決,嚴重違反內控流程。
新光人壽委託物管公司管理自用不動產,卻發生該物管公司未經同意,私自將不動產供利害關係人「無償使用」,且新壽在辦理委外查核時完全未能發現缺失。
另外,投資前未審慎評估供給需求,導致投資後廢棄原有設計,須重新申請建照變更,不僅延宕完工期程,更增加建築師委任費用。
除了投資端的缺失,新光人壽在個資保護上也遭到重罰。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新壽與合作公司簽訂服務合約時,留存的資料竟逾越客戶同意的分享範圍。此外,業務員入口網站的帳號權限也缺乏有效的控管機制。
針對個資缺失部分,金管會依《個資法》分別核處 25 萬元及 10 萬元罰鍰,並命令新壽於裁處書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內改正具報。
金管會強調,保險業資金涉及大眾利益,應建立完整有效的內控制度並落實執行。此次對新光人壽裁罰,旨在提醒業界應確實遵守法規,加強法令遵循與內部控管,以確保公司健全經營並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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