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性質上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房東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收取的押金,若因房客中途解約而轉作違約金,便不再屬於保證金性質,必須併入年度所得課稅。
以甲君為例,其於 113 年 1 月與房客乙君簽約,月租新台幣 30 萬元,並收取 1 個月押金。乙君在同年 6 月因外派提前解約,甲君依約沒收 30 萬元押金抵充違約金,但在辦理 113 年度綜所稅申報時漏報該筆所得。經國稅局查核後,除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房東在處理租賃事務時,應特別留意稅法認定細節,避免因疏忽導致額外的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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