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今(28)日對台灣美光勞資協議內容提出質疑,勞動部回應,台中美光1021協議屬於一般性契約,並無團體協約法最長3年期限之適用。勞動部強調,工會代表經授權簽訂的一般性協議具民法效力,若成員對效力有疑義可循司法民事途徑解決。同時,職工福利金提撥可納入團體協約,並承諾將會同桃園市政府持續協助桃園美光工會與資方協商,期盼雙方盡早達成共識,讓勞資爭議圓滿落幕。
記憶體大廠美光在台灣設有重要生產基地,近期其勞資協議引發外界高度關注。美光在台中與桃園擴建先進製程廠區,整體員工規模龐大。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於28日針對美光勞資協議內容提出多項訴求,聚焦協議效力、和平協議條款內容以及員工福利金提撥等爭議。此次勞資雙方對於協議性質的認知差異,不僅牽動美光內部員工權益,也成為台灣科技業勞資關係的重要觀察指標。針對產總的訴求,勞動部迅速出面說明相關法律規範,期望能化解勞資雙方的歧見。
對於外界關注的協議期限與性質,勞動部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8條規定指出,團體協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但如果公司與工會所簽訂之協議為一般性協議,則無該條文之適用。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關於本次台中美光1021協議,根據勞資雙方及主管機關中科管理局的表示,均認定該協議屬於公司與工會所約定之一般性協議。至於引發討論的和平協議條款內容,勞動部認為這部分屬於雙方約定範疇,應由協議雙方親自對外說明較為適當。
針對工會成員對協議效力可能產生的疑慮,勞動部表示,工會依據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授權工會代表與公司協商後所簽訂的一般性協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民法上的一般性契約。如果工會內部成員對於該協議的效力存有疑義,建議可以循司法民事訴訟途徑進行處理,透過法院來釐清契約的合法性與有效性,以保障勞工自身的權益與相關訴求。
針對員工高度關心的福利金提撥問題,勞動部引用團體協約法第12條,該法條明定團體協約得約定的事項,涵蓋工資、工時、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其他關於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之事項,以及其他經團體協約當事人合意之事項。勞動部強調,勞資雙方如果想要透過團體協商,就涉及員工福利的事項進行討論,包括提高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上限或提撥數額等,並約定於團體協約之中,在法理上尚無不可,雙方具有充分的協商與調整空間。
針對未來的協商進度,勞動部表示,目前桃園美光工會與美光公司雙方均同意繼續進行協商並尋求共識。為了促成勞資和諧,勞動部承諾將會同桃園市政府持續提供必要的協助,致力於促進勞資雙方更進一步的協商與溝通。勞動部高度期待勞資雙方能夠秉持誠信原則,儘早達成共識,讓此次勞資爭議順利落幕,共同創造企業與員工雙贏的局面,維持產業鏈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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